
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:
经查,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一、从业人员在其他盈利性机构兼职。
二、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,开展资金借贷并获取借款利息收益。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四条第一款、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71号)第四条的规定,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及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一款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青海证监局
2025年1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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